Article 27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单位、个人,要求其对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作出说明;

(二)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市、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