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落实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并在普查间隔期内,适时开展古树名木资源补充调查。在普查、补充调查等工作中,市、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或者古树群进行登记、编号、拍照、造册,建立古树名木资源档案。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未经认定登记的古树名木资源信息。市、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收到相关信息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

市、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将资源普查、补充调查结果与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共享。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