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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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部署和本省实际需要,组织开展种质资源普查和调查,重点收集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和特色地方品种,制定、调整和公布省级可供利用的农作物、林木、畜禽种质资源目(名)录。

种质资源库(圃、场)、种质资源保护区(地)应当根据保种计划和工作需要,通过定期采集、补充和繁殖等方式,及时更新种质资源,依法依规处理受保护的种质资源,保证种质资源的数量、活力和纯度。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