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Not yet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不同层次和规模的种业企业协调发展,重点培育具有核心研发能力和产业带动能力的行业领军种业企业以及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业企业,支持完善商业化育种创新体系,强化种业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鼓励种业企业申报全国种业阵型企业;支持国内外种业领军企业、特色企业在本省落户;引导和支持种业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股权激励、股权合作等形式壮大实力。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