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Not yet in force

省级种质资源库(圃、场)、种质资源保护区(地)的种质资源属于公共资源,应当依法开放利用。

鼓励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种业企业等单位和个人联合开展种质资源交流利用。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向种质资源利用申请人提供种质资源的,应当与申请人约定提供的名称、数量、用途、利用情况反馈和费用等事项。

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和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鼓励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将农作物、林木、畜禽、水产、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用于商业开发利用,共享商业收益。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