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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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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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y 2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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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y 22,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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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5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0次会议、2025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六次会议通过 自2026年5月22日起施行)
法释〔2026〕11号
为依法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相关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包括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相关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以及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的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案件。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对该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缺席审判程序。
(一)是否属于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三)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在境外、健康状况、明确的境外居住地、联系方式、通缉、发布红色通报等情况,并附证据材料;
(四)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近亲属以及已掌握的所有近亲属的姓名、身份、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五)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有关犯罪的主要事实,并附证据材料;
(六)是否列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等,并附证据材料;
(七)是否附有查封、扣押、冻结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
(八)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案件,是否附有相关法律手续;
(九)相关材料需附翻译件的,是否一并移送。
(一)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属于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二)不属于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范围、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不符合缺席审判程序其他适用条件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十日以内补送;三十日以内未补送,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是指被告人所在地的法律、判例、惯例、司法实践等所规定、承认、认可、接受的各种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和方式:
(一)对中国籍被告人,可以委托我国驻被告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二)被告人系外国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可以通过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送达;
(三)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未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送达;
(四)采用传真、电子邮件、通讯软件等能够确认被告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五)向其最后居住地送达可以视为送达的,可以向被告人最后居住地送达;
(六)已经查明被告人住所地或者居住地,但穷尽办法不能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七)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应当在五日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再次拒绝的,不予准许。
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有多名近亲属申请参加的,应当推选一至二人参加诉讼,并可以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至二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参加诉讼的被告人的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通知书至迟在开庭审理三日以前送达;受送达人在境外的,至迟在开庭审理三十日以前送达。
(一)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再由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发表意见。经审判长许可,被告人的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发表意见;
(二)公诉人、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的近亲属询问了解情况;
(三)法庭依次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涉案财物事实进行调查。调查时,先由公诉人举证,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再由辩护人举证,公诉人发表质证意见。经审判长许可,被告人的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出示证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等出庭;
(四)法庭辩论阶段,先由公诉人发言,再由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并进行辩论;
(五)辩护人可以发表最后辩护意见。
被告人出境之前作出的供述和辩解,经庭审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一般由同一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系经指定管辖取得管辖权的,应当重新指定管辖。
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原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缺席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另行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除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并经缺席审理作出无罪判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另行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先行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裁定后,人民检察院认为仍有必要启动缺席审判程序的,可以另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依法审理作出裁判,并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尚未处置的相关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对患有严重疾病被告人拟进行缺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就被告人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作出认定,必要时,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出具报告,并结合其他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判断,依法作出认定。
(一)在审理过程中恢复受审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缺席审判程序,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的相关规定继续审理;
(二)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恢复受审能力,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由作出缺席裁判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