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代表候选人提名,应在选民名单公布后按选区进行。

代表候选人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维护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密切联系群众,能够代表人民行使法定的职权,参与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具备履职意愿和能力,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各政党、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代表候选人应以书面署名方式提出。推荐时,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各政党、人民团体或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