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

(一)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二)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一名代表;

(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兵团所属企事业单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与当地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同。具体名额,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四)人民解放军选举出席各驻地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至五名,具体名额由县级选举委员会同人民武装部和当地驻军协商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