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分别由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等,应当及时在《新疆日报》、新疆人大网上全文刊载,并及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