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级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自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之日起四个月内予以批准,对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退回修改或者不予批准。

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民族自治地方作出的专门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修改或者不予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