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棉花生产经营者加工、销售、承储棉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类别、采收方式、品种、等级分类加工;

(二)加工回潮率超过国家标准的棉花;

(三)棉花的数量、标识、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

(四)未按照规定缝贴条码,条码信息与棉花类别、等级、数量、加工情况等不一致;

(五)储备棉未明示公证检验标志;

(六)棉花专业监管仓库不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条件,造成棉花质量、数量与原检验结果差异超出合理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