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Chapter 4 使用管理Article 38In force智能网联汽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对自动驾驶系统和其他涉及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智能网联汽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根据车辆型号、用途、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对智能网联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Article 3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