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企沟通对接、企业诉求响应、技术交流合作等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建立民营经济组织问题诉求协调处理机制,及时依法帮助民营经济组织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规范政商交往行为,依法履行职责,增强服务意识,不得干扰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民营经济组织负担。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