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本省依法保障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

(一)限定供应商、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

(二)限定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准入条件;

(三)设定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注册资本金、商务条件等;

(四)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成立年限和明显超过规定要求的业绩等条件;

(五)未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六)对民营经济组织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

(七)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和服务,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等活动的条件;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参与的行为。

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应当通过落实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中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