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资金,建立健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服务保障体系,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统计、投资促进、金融管理、税务等部门和单位以及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