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尽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在工作交往中,应当构建亲清政商关系,遵纪守法,保持清正廉洁,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坚持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的原则,建立健全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协调服务保障机制,通过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开展企业满意度调查等多种形式推动政企沟通协调常态化、规范化;及时听取、收集、研究、处理民营经济组织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诉求,解决其反映的合理问题。诉求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反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民营经济组织的诉求事项进行分析研判,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