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善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加大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投入,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要素保障,引导科技创新资源向民营经济组织集聚,为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提供产业政策、成果转化、创业培训、管理咨询、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公共服务,促进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优质民营企业梯次培育工作机制,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强化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并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政务、交通、教育、文化旅游、城市管理等领域的应用场景,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