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政务服务部门不得将其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意见;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由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并动态调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应当依法明确事项名称、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设定依据、服务时限、委托主体、付费主体等要素。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清单的编制、调整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