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规定所称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接受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或者政务服务部门委托,提供的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勘察、设计、审计等。

本规定所称政务服务事项,是指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的公共服务事项。

本规定所称政务服务部门,是指政务服务事项的实施部门。

本规定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中介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