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管理、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草地、湿地管理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族宗教、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统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