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批准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
(二)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或者不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批准土地使用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
(四)在申报审批事项中弄虚作假的;
(五)拒绝、阻碍督察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