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每户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郊区及县辖镇郊区,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其他地区,水浇地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旱地不得超过三百平方米;非耕地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

(三)牧区的固定居民点可以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平方米。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有关规定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