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同步报送土地复垦方案,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但是,临时用地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州)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临时用地占用林地、草地、湿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