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变更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重新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