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按照下列规定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在国务院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授权批准;

(二)在省、市(州)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省、市(州)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省人民政府将权限内的审批事项委托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占用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