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并落实机动车停放、安全保障、设施维护、消防、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确保各项设施设备齐全、运行正常,保持场内环境卫生整洁;

(二)在显著位置公示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名称、泊位数量、运营时间、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期限和方式以及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

(三)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停泊方向标志、车辆进出引导标志;

(四)记录车辆出入信息,并妥善保管车辆出入、视频监控等记录;

(五)按照核定的标准收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临时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