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安排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及时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要求,将有关材料报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审查。经审查材料符合要求的,将材料转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提案人补充材料。不能按照立法计划要求的时间提请审议的,应当书面向主任会议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