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起草。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法规案,由市人民政府起草或者确定有关部门起草。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起草。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法规案,由提案人负责起草。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起草。
Local Regulations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