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村民应当积极参与农村消防工作:
(一)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防火安全公约;
(二)积极参与消防演练、灭火救援行动;
(三)爱护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器材和设施;
(四)严格依照电器安全使用规定,规范使用电器设备,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和使用无合格标志的电器产品,不得在室内、楼道等不安全区域为各类电动车充电;
(五)自建房屋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与电力线路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在架空高压输电线路下方、防火隔离带、消防通道等地堆放易燃物、可燃物;
(六)及时排除消防安全隐患,不得在木质楼板上使用明火和烘烤衣物、熏制腊肉等;
(七)学习和掌握家庭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识,做好对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的教育和看护;
(八)租赁房屋或者承包经营场所时,应当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责任;
(九)配合有关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入户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