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在航道、港口规划编制和工程建设时,应当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重要、敏感生态功能区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科学论证,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未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依法采取举行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保障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