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船舶设计、生产、修理企业应当向船舶工业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船舶生产、修理企业和船用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修理的船舶、船用产品的质量负责;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船舶检验机构负责船舶和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进行检验的船用产品的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船舶检验机构和队伍建设,提升船舶检验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