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路交通工作的领导,将水路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与水路交通发展相适应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协调解决水路交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