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严格控制在通航河流上新建、改建、扩建拦河闸坝。确需建设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过鱼设施,妥善解决施工和蓄水期间船舶的安全通航,并承担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过鱼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设计规范,满足水生生物洄游等需求,并保持正常使用。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渠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步修建规模适当的通航建筑物或者预留通航建筑物位置。

闸坝工程施工和改造确需中断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