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矿业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勘查、开采作业。

勘查的主要工作方法发生变化的,探矿权人应当调整勘查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

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采的主矿种发生变化的,采矿权人应当调整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并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 State Council · In force from June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