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居民会议制定或者修改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讨论决定其他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应当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居民会议可以授权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各级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进行指导。

居民会议有权撤销或者变更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居民代表会议有权撤销或者变更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需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社区党组织研究讨论。

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形成书面记录,纳入居务档案并妥善保管。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定、决议不得随意更改。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