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居民会议由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年满十八周岁居民、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召集居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居民;遇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临时通知居民。

居民会议应当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本社区居民或者户的代表的过半数参加。居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召开居民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网络视频、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