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维权投诉协调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投诉和举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对开发区内企业的行政检查,严格行政检查标准和程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检查的执法监督。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企业有权投诉举报。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