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开发区土地、基础设施、房屋等重点领域的闲置低效资产资源盘活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协议置换、有偿收回等措施推动开发区低效用地腾退出清,促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对达不到土地利用标准、长期停建缓建、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以及企业入园协议约定的项目用地,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支持开发区利用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资产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融资,通过引入各类资金改造升级闲置厂房和配套基础设施等方式,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