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地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建立地膜回收、处理、再利用体系及回收网点,鼓励和指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旧地膜,防止污染环境。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地膜回收、处理、再利用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地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生产者和销售者建立生产、销售台账,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地膜违法行为。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地膜生产指导工作,推进节能减排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对已经进入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的废旧地膜的处置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