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实施主体应当根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城市更新片区策划以及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更新范围、更新目标、更新内容、资金安排和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分析,并明确土地和房屋产权取得方式、存量资源盘活措施、设计方案、建设计划、运营管理模式等。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经市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时涉及有关部门管理事项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经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出现更新范围、更新方式、更新内容等重大变化或者影响公共利益等情形确需修改的,应当履行原批准程序。

实施主体在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过程中,应当与相关物业权利人充分协商,并征询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