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倡导和褒扬守信行为,惩戒和约束失信行为,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对相关信用主体采取超出清单所列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失信惩戒措施。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做好各领域信用修复工作。

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信息修复协同联动,构建高效便捷的信用信息修复机制,鼓励市场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有权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充分激发失信主体守信意愿、保障失信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行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