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进修、培训,接受继续教育,经考试合格,发给继续教育证书。继续教育的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教师考核评价、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