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管理部门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接到查询请求的相关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市政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并制定改动方案,报燃气管理部门批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