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履行安全使用义务,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气瓶和连接软管等燃气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燃气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设置在卫生间内;

(二)将燃气管道及附件、燃气燃烧器具设置在卧室、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

(三)将燃气管道及附件、燃气燃烧器具设置在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等场所;

(四)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类别的气源;

(五)用罐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

(六)利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七)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及其他密闭地下空间内储存、使用瓶装燃气;

(八)在高层建筑、公共就餐区和其他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使用瓶装燃气;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