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组织实施临时接管:

(一)转让、出租、质押特许经营权的;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三)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可以终止的其他情形。

实施临时接管期间,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燃气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Local Regulations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