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生产、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等燃气设施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销售时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应当依法经过认证。禁止销售不具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
鼓励推广使用安全节能的燃气燃烧器具。燃气经营企业不得限定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有偿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