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从事海水养殖活动应当保护海域环境,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投肥、投饲,正确使用药物,及时规范收集处理固体废物,防止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

禁止在氮磷浓度严重超标的近岸海域新增或者扩大投饵、投肥、投饲海水养殖规模。

向海洋排放养殖尾水污染物等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海水养殖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加强养殖尾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工厂化养殖和设置统一排污口的集中连片养殖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养殖尾水自行监测。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