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海上搜救中心可以向港澳搜救机构提出启动粤港澳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的请求:
(一)发生在粤港、粤澳相邻海域的险情,但不能确定遇险具体位置;
(二)发生在粤港、粤澳相邻海域的险情,由于搜救目标的漂移,需要在港澳搜救责任区进行搜救;
(三)发生在内地九市搜救责任区的险情,但由于搜救力量不足需要港澳协助;
(四)发生在内地九市搜救责任区的险情,但通过与港澳合作可以更有效快速化解;
(五)发生威胁海上水域环境的险情,可能影响港澳海域;
(六)其他需要海上搜救合作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内地九市海上搜救中心可以请求省海上搜救中心向港澳搜救机构提出启动粤港澳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
省海上搜救中心提出合作请求时应当向港澳搜救机构提供险情的基本情况、搜救方案、搜救合作具体需求等相关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