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在港澳水域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的本省船舶、飞行器救起的遇险人员,应当按照港澳搜救机构的要求进行移交;因人员救治、气象、海况等未能及时移交被载运回本省的,省海上搜救中心应当配合港澳搜救机构,协调相关海上搜救中心、港澳事务、外事、公安等有关单位做好遇险人员移交工作。
在本省水域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的港澳船舶、飞行器救起的遇险人员,由省海上搜救中心按照就近原则指定相关海上搜救中心协调有关单位接收;因人员救治、气象、海况等未能及时接收被载运回港澳的,省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将遇险人员相关信息通报险情发生地的内地九市海上搜救中心,由其协调险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者遇险人员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后续接收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