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Not yet in force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六个月内未及时召开大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四十五日内,负责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自行解散。
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并发布首次业主大会成立与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引,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业主大会提供流程指导、示范文本、合规提示等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